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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4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4853号原告:王某,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男,1943年5月14日,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