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杜保贤申请执行杜朝宗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保贤,杜朝宗,杜锋杰,杜相军,杜守性,杜向朝,杜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712号申请执行人杜保贤,男,1969年4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杜朝宗,男,1967年12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杜锋杰,男,1968年11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杜相军,男,1970年6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杜守性,男,1966年10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杜向朝,男,1967年10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杜华林,男,1967年5月1日生,汉族。杜保贤与杜朝宗、杜锋杰、杜相军、杜守性、杜向朝、杜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526民初5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杜朝宗、杜锋杰、杜相军、杜守性、杜向朝、杜华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杜保贤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杜保贤与被执行人杜朝宗、杜锋杰、杜相军、杜守性、杜向朝、杜华林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杜保贤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峰审判员 聂世辉审判员 景素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换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