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2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德林、陈桂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林,陈桂芳,李德勇,吕文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2执140号申请执行人李德林,男,194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陆川县,申请执行人陈桂芳,女,194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陆川县,被执行人李德勇,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陆川县,被执行人吕文媛,女,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陆川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两被执行人不在家,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发出公告,责令被执行人李德勇、吕文媛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依法强制执行,填平被执行人所挖的大坑并恢复道路的原状,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陆川县人民法院(2017)桂0922执1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良彬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庞 婕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罗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