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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3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017)云2623执211号杜应香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3执211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女,生于1964年7月13日,汉族,居民,住西畴县西洒镇。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二环西路高新区段1号。负责人曹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17年7月1日已将款90645.08元汇入本院执行账户,用于清偿(2017)云2623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623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帮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邓光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