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05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谢军、黄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军,黄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364号申请执行人谢军,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暂住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黄志强,男,199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军与被执行人黄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房产及车辆等财产情况,但均查无相关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靖峰代理审判员  方 珺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颜伟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