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3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翟保才、三门峡广瑞化工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翟保才,三门峡广瑞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581号原告:王某某,男,201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法定代理人:王江平,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系王某某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红星,系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翟保才,男,195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被告:三门峡广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法定代表人:詹建朝。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翟保才、被告三门峡广瑞化工有限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国正审 判 员 李建成人民陪审员 冯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齐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