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2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慧英与邓少耀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英,邓少耀,张美华,张海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2民初477号原告:李慧英,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易斯,江西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少耀,男。被告:张美华,女。被告:张海华,男。原告李慧英与被告邓少耀、张美华、张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05日立案。原告李慧英于2017年08月0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借贷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慧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计9,600元,由原告李慧英负担。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何 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