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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2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慧英与邓少耀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英,邓少耀,张美华,张海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2民初477号原告:李慧英,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易斯,江西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少耀,男。被告:张美华,女。被告:张海华,男。原告李慧英与被告邓少耀、张美华、张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05日立案。原告李慧英于2017年08月0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借贷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慧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计9,600元,由原告李慧英负担。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何 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