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民辖终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郑州龙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胡六书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龙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胡六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2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龙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中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六书,男,汉族,1975年8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上诉人郑州龙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六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2民初33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上诉人并非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被上诉人领取的89万元实为应当支付给木工的工资(被上诉人书写的借据:89万,5#楼木工工资),胡六书仅为代为发放者,并无实际支配权,其后胡六书无法联系,将该89万元据为己有,上诉人自行结清了木工工资。因上诉人胡六书住所地在郑州市,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作为不当得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胡六书住所地在郑州市××××号院808号楼725号,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处理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2民初338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陈丕运审判员  贾敏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宋孟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