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3执147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方熙、陈吓棋、陈珍玉、陈洪明、陈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熙,陈吓棋,陈珍玉,陈洪明,陈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147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方熙,男,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代理人:王志君,福建佘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朱国森,福建佘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执行人:陈吓棋,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陈珍玉,女,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陈洪明,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陈强,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方熙与陈吓棋、陈珍玉、陈洪明、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涵民初字第3353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陈吓棋、陈珍玉、陈洪明、陈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2016年8月11日,本院依法作出(2016)闽0303执1472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吓棋、陈珍玉、陈洪明、陈强所有的银行存款1259637.5元。2016年8月23日,本院依法作出(2016)闽0303执1472号之一执行裁定: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吓棋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闽B×××××、闽B×××××小型汽车各一辆;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强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小型轿车一辆;三、查封被执行人陈洪明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闽B×××××、闽B×××××、闽B×××××、闽B×××××、闽B×××××小型汽车各一辆。其中,被执行人陈吓棋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小型汽车已被本院实际扣押到位。2017年4月26日,本院依法作出(2016)闽0303执1472号之三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陈吓棋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小型汽车一辆。2017年5月8日,本院依法委托泉州宁郎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陈吓棋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小型汽车一辆进行现状评估。2017年8月1日,申请执行人方熙书面向本院确认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民初字第3353号民事调解已执行完毕,并书面向本院申请对本案予以执行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陈吓棋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闽B×××××、闽B×××××小型汽车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强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小型轿车的查封。三、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洪明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闽B×××××、闽B×××××、闽B×××××、闽B×××××、闽B×××××小型汽车的查封。四、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吓棋、陈珍玉、陈洪明、陈强所有的银行存款1259637.5元的冻结。五、终结对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民初字第3353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发龙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林振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林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