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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2执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永志与被执行人马振发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志,马振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2执1316号申请执行人杨永志,男,1960年3月3日,汉族,退休工人,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大街9段148栋11号。身份证号21071919600303181X。被执行人马振发,男,1950年2月5日生,汉族,工人,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塔山乡三义庙村拉拉屯铁路工区,身份证号21132419500205231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永志与被执行人马振发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永志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1402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叶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