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81执6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俞国华、徐为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俞国华,徐为娟,无锡市梓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68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221796-X,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西路176号。负责人:朱伊民,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秋红,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俞国华,男,汉族,1978年7月26日生,住江阴市。被执行人:徐为娟,女,汉族,1978年2月23日生,住江阴市。被执行人:无锡市梓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274015-9,住所地无锡市五爱路18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江阴支行)与被执行人俞国华、徐为娟、无锡市梓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2016)苏0281民初31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俞国华、徐为娟应归工行江阴支行借款本息95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律师费损失16788元,无锡市梓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俞国华、徐为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620元���俞国华、徐为娟、无锡市梓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17年7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徐为娟从2017年8月开始,于每月的10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工行江阴支行7100元,直至还清为止。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工行江阴支行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工行江阴支行以已与被执行人徐为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永刚审 判 员  蒋 东代理审判员  刘新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徐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