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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4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曾国辉与惠安中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国辉,惠安中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4337号原告:曾国辉,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安、洪明燕,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安中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阳镇大红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845099552。法定代表人:蔡建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南华,福建和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曾国辉与被告惠安中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国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曾国辉负担。审 判 长  陈秀军审 判 员  许一鸣代理审判员  陈细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郑榕玲速 录 员  郑白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