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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淑芝与宁江区民政局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芝,宁江区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1363号申请执行人李淑芝,女,1950年3月3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宁江区。委托代理人:张国胜,男,1952年6月1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宁江区。被执行人宁江区民政局。法定代表人:张玉学,局长。申请执行人李淑芝与被执行人宁江区民政局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6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406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江区民政局于本判决生效后自2014年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李淑芝取暖费143元至其死亡时止,于每年12月30前一次性给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10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间的每月143元的取暖费,负担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406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立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