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民初5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桐乡市钟大建材有限公司与襄阳金旺建筑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钟大建材有限公司,襄阳金旺建筑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黄承炜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5814号原告:桐乡市钟大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城东村(原红旗砖瓦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6970356088法定代表人:钟坤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澄,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浩昶,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阳金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长虹路*号万达广场写字楼*幢*层*****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0606697348法定代表人:李航程。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88弄3号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575834428N法定代表人:尹朝援。被告:黄承炜,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原告桐乡市钟大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襄阳金旺建筑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黄承炜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钟大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77元,减半收2038.50元,由原告桐乡市钟大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克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朱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