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2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倪国龙等与孙景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国龙,曲玉侠,孙景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2197号原告:倪国龙,现住农安县。原告:曲玉侠,现住农安县。被告:孙景成,现住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书,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国龙、曲玉侠与被告孙景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倪国龙、曲玉侠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6.00元减半收取44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成信审 判 员 潘建平人民陪审员 于喜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钟德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