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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2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倪国龙等与孙景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国龙,曲玉侠,孙景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2197号原告:倪国龙,现住农安县。原告:曲玉侠,现住农安县。被告:孙景成,现住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书,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国龙、曲玉侠与被告孙景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倪国龙、曲玉侠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6.00元减半收取44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成信审 判 员  潘建平人民陪审员  于喜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钟德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