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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7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侯磊与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磊,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民终72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并案被告):侯磊。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光明,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并案原告):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马野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生,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英华,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侯磊因与被上诉人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4民初13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侯磊上诉请求:1、请求判决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4-6月工资差额2300元;2、请求判决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7月工资5200元;3、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743.36元;4、请求判决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支付2008年-2016年共计184天的周末加班费87981元;5、请求判决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赔偿未办理失业保险相关手续造成的损失17136元。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对我的降职降薪是违法行为,不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范畴,我对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的违法降职降薪行为有权拒绝,其未到浑南打卡上班不属于旷工行为,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应向我支付184天周末加班费,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应支付未为办理失业保险造成的损失;二、原审判决遗漏重要证据;三、原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辩称,请求驳回侯磊的上诉。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不支付侯磊年休假工资;2、由侯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侯磊辩称,请求驳回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诉。侯磊一审起诉请求:1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743.36元。2、请求判决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2016年共计10天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8011元。3、请求判决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支付2008年-2016年共计184天的周末加班费87981元,4、请求判决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赔偿未办理失业保险相关手续造成的损失17136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8年9月10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08年9月10日至2011年9月9日,合同约定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安排侯磊在管理岗位从事管理工作,侯磊采取标准工时制。关于劳动报酬双方约定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按制定的薪酬制度和考核制度向侯磊发放工资。双方还约定《员工手册》作为该合同的附件。在《员工手册》中规定,一个月之内累计三天旷工、一年之内累计五天旷工,属于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2011年8月25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1年9月10日至2016年9月9日。双方约定侯磊的工作地点在沈阳,鉴于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属于全国连锁企业,因工作需要,可在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所在的集团经营业务覆盖地区范围内对侯磊的工作地点进行调整、变更。同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侯磊采取标准工时制。侯磊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办理申请手续,经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同意后方可加班。侯磊月度考勤需由本人确认,若对月度考勤有异议,最迟应在发薪后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视同认可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在该合同通知条款中双方约定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侯磊居住地地址或者户籍所在地地址进行送达,任何一方如变更地址,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在一方通知前,另一方如按未变更地址邮寄送达的,视为其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在该合同中,双方同时约定员工手册作为该劳动合同的附件。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侯磊在薪资发放确认表上签字。2012年1月1日,侯磊在员工手册签收单上签字。2013年4月1日,双方约定侯磊采取不定时工作制。2006年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了沈阳苏宁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2016年3月,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将侯磊工作地点调整至苏宁铁西广场店。2016年6月2日,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为侯磊作出《工作安排通知书》,该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将侯磊的工作地点变更至浑南基地办公区三楼,岗位为管理岗,月度薪资标准不变并要求侯磊在6月6日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同时该通知书提醒侯磊逾期不到,公司将按旷工处理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2016年6月2日和6月6日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通过EMS将工作安排通知书分别邮寄至侯磊在劳动合同上预留的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南街31-2号楼和原工作地点苏宁铁西广场店。2016年7月4日,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再次做出工作安排通知书,要求侯磊于7月6日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并将该通知书邮寄至侯磊在劳动合同中预留的地址以及原工作地点苏宁铁西广场店。2016年7月21日,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认为从2016年7月6日起侯磊未能到指定办公地点上班,造成旷工时间12天已经严重违反员工手册的条款与侯磊解除劳动关系。并将违纪解除通知书邮寄至侯磊在劳动合同中预留的地址以及原工作地点苏宁铁西广场店。2016年8月2日,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通过邮寄方式向侯磊邮寄送达催办通知书,要求侯磊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等到单位办理领取失业金的相关手续。在此之后,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亦通过微信的方式通知侯磊到公司办理领取失业金的相关手续。另查明,2011年7月20日,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和苏宁电器集团通过召开苏宁电器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通过了员工手册修订内容并自2012年起启用修订后的版本。2016年9月23日,侯磊向沈阳市大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要求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743.36元、支付违法降薪工资差额2300元、支付未发的2016年7月份工资5200元、支付2009年至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6369元、支付184天周末加班费87981元以及未办理失业保险相关手续造成的损失17136元。2016年11月15日,沈阳市大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双方均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关于侯磊要求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主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在2016年6月2日,根据企业的经营调整侯磊的工作岗位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范畴,该工作地点的调整并不违反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且该调整的工作岗位并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的性质,因此侯磊应当服从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的工作安排。即便侯磊对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的工作安排存有意见,也应当采取沟通协商的态度,而非采取拒绝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的对抗方式。为此,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多次采取送达工作安排通知书的方式要求侯磊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并提醒侯磊拒绝到新岗位报到的后果,但侯磊均未能听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其拒绝到新岗位工作的解决方式不应当被倡导和提倡,因此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以侯磊自2016年7月6日起累计12天未到新工作岗位报到按旷工处理并无不当。由于侯磊在2016年7月连续多日旷工的行为已经违反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的一个月之内连续旷工3天以上的规定,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定制度。因此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以侯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与侯磊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于侯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对于侯磊在庭审中称并未收到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邮寄的工作安排通知书、违纪解除通知书等的主张,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侯磊的送达地址和在起诉状的住址均为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南街31-2号,且侯磊在起诉状称其一直在铁西广场店打卡,因此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已经按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地址和侯磊打卡的地址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件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关于侯磊要求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给付2015年和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主张。侯磊在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工作未满10年,因此侯磊在2015年和2016年共计享有7天的年休假。故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应当给付侯磊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3347元(5200元/21.75天*7天*200%)。关于侯磊要求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给付周末加班费的主张。在2013年4月1日之前,侯磊在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担任店长,对于工资的构成侯磊是清楚的,且侯磊已经在薪资发放确认表上签字确认,侯磊也未能在收到工资后提出过异议,因此对于侯磊要求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给付2013年4月1日之前的加班费的主张不予支持。由于在2013年4月1日之后,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经变更为不定时工作制,而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的不定时工作制已经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因此对于侯磊要求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给付2013年4月1日之后的周末加班费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对于侯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侯磊要求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给付未为侯磊办理失业保险相关手续而造成的失业金损失的主张。根据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催办通知书和微信截屏,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已经通知侯磊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办理领取失业金的相关证件,但是由于侯磊的原因拒绝提供导致无法办理领取失业金的手续,侯磊应当自行承担领取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于侯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提出的不支付侯磊2016年7月份工资5200元的主张。由于侯磊在2016年7月6日起未到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指定的工作岗位报到,属于旷工。因此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应当支付侯磊2016年7月份4天的工资共计791元(4300元/21.75天*4天)。关于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提出的不支付侯磊工资差额2300元的主张。由于侯磊与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按薪酬制度和考核制度向侯磊发放工资,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根据员工的岗位不同发放的薪资不尽相同,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根据侯磊提供的银行对账单,侯磊在2016年4月、5月和6月份的实发工资为6482.37元、3971.62元和3993.66元,均高于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因此对于侯磊要求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对于侯磊在庭审中提出的员工手册并未经过民主程序的问题。由于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系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苏宁电器集团的子公司,因此员工手册已经经过总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因此员工手册对于子公司应当适用,且作为店长的侯磊已经实际了解员工手册的内容,故对于侯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之规定,判决:一、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侯磊未休年休假工资3347元;二、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返还侯磊2016年7月份工资791元;三、驳回侯磊以及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承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支付工资差额2300元的问题。由于侯磊与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按薪酬制度和考核制度向侯磊发放工资,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侯磊在2016年4月、5月和6月份的实发工资为6482.37元、3971.62元和3993.66元,均高于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故一审法院对侯磊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支付2016年7月份工资5200元的问题。侯磊在2016年7月6日起未到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指定的工作岗位报到,未在新岗位提供劳动,属于旷工,因此一审法院确定由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支付侯磊2016年7月份4天的工资共计791元(4300元/21.75天*4天)并无不当。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在2016年6月2日,根据企业的经营调整侯磊的工作岗位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范畴,该工作地点的调整并不违反本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侯磊对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的工作安排存有意见,应与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沟通协商。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多次采取送达工作安排通知书的方式要求侯磊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并提醒侯磊拒绝到新岗位报到的后果,但侯磊均未能听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因此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以侯磊自2016年7月6日起累计12天未到新工作岗位报到按旷工处理并无不当。侯磊在2016年7月连续多日旷工的行为已经违反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的一个月之内连续旷工3天以上的规定,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定制度,因此一审法院确定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以侯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与侯磊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对侯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周末加班费的问题。在2013年4月1日之前,侯磊已经在薪资发放确认表上签字确认,侯磊也未能在收到工资后提出过异议,因此对于侯磊要求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给付2013年4月1日之前的周末加班费的主张不予支持。2013年4月1日之后,侯磊的工作岗位已经施行不定时工作制,且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的不定时工作制已经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故对侯磊要求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给付2013年4月1日之后的周末加班费的主张亦不予支持。关于未办理失业保险相关手续而造成的失业金损失问题。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已经提供催办通知书和微信截屏,证明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已经通知侯磊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办理领取失业金的相关证件,但由于侯磊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领取失业金的手续,侯磊应当自行承担领取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侯磊无权向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主张失业金损失。关于2015年和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问题。侯磊在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工作未满10年,因此侯磊在2015年和2016年共计享有7天的年休假。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提出侯磊已经休带薪年休假,且侯磊领取的工资中已经包含该项费用,但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就此未能举证,故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不应支持。综上所述,侯磊、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侯磊缴纳),由上诉人侯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缴纳),由上诉人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银华审 判 员  丁广昱代理审判员  李元旬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谢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