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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5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孙波与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波,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5405号原告:孙波,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六里小区,注册号06651961-4。主要负责人:许俊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华,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珽,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波诉被告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蕴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