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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靳志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志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273号被执行人靳志远,男,汉族,1962年1月24日出生,住所地安国市。。靳志远犯盗窃罪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定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靳志远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靳志远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贤审判员 康立强审判员 张云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党顺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