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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2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海西和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海西和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青2802民初425号原告深圳市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所在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徐立唐,该公司总经理。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委托代理人王灵平、郭志恒,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西和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德令哈市。法定代表人柴成山,系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王国堂,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海西和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设计纠纷一案,因原告深圳市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8311元减半收取,即4155.5元由原告深圳市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图孟巴雅尔二0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李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