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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30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金泰德胜电机有限公司与安庆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金泰德胜电机有限公司,安庆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30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金泰德胜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市良路鸡洲路段。法定代表人:PRADEEPKUMARSOOD。被执行人:安庆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三期滨江产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泽尘。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泰德胜电机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安庆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606民初12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债务人安庆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金泰德胜电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庆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广东省佛山市范围内的有关银行、不动产、国土、工商、房产、车辆等部门查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国土、不动产、车辆等。另外,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委托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行,该院2017年5月15日以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而退回。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26176.23元(含执行费288.3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30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贵明执行员  徐伟健执行员  梁群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