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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民催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牛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牛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3民催5号申请人:中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古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74146129F。法定代表人:范恩源。申请人中牛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3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7年7月26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中牛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桐乡石门支行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10300051/24192606,票面金额为贰拾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1月1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7月11日,出票人为嘉兴市诗妮鞋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牛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中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建华代理审判员  王宇芬代理审判员  朱谷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冯 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