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2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龚若鸿、徐娟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龚若鸿,徐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2139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徐良。被执行人龚若鸿。被执行人徐娟。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龚若鸿、徐娟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75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1072元及利息,执行费1116元。因被执行人龚若鸿、徐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龚若鸿、徐娟的银行存款8218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 琨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依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