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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刑更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汝永亚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汝永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更1124号罪犯汝永亚,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现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2008)平刑初字第00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汝永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以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07年9月30日起至2018年9月29日止。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5月12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苏中刑终字第00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发现余漏罪,2009年4月28日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句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汝永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以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08年7月9日起至2021年7月29日止。2012年7月5日本院作出(2012)常刑执字第37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不变;2015年8月20日本院作出(2015)常刑执字第27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4月2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认为,罪犯汝永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获得监狱表扬,2016年10日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汝永亚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汝永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汝永亚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9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继祥审判员  杨 成审判员  江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仇云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