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行审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舒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寇晓梅行政非诉案由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舒兰市国土资源局,寇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283行审107号申请执行人:舒兰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舒兰大街2601号。法定代表人:王玉琢,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桂成,舒兰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寇晓梅,女,汉族,1965年12月30日生,住吉林省舒兰市南城街惠南委*组。申请执行人舒兰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舒市国土资监大罚字【2014】第2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舒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的舒市国土资监大罚字【2014】第2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时间为2014年2月10日,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寇晓梅直接送达。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提出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也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超出法定的申请期限,故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舒兰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亚明人民陪审员 刘春波人民陪审员 宁淑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罗晶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