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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大吨、黄雪芬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大吨,黄雪芬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特8号申请人:陈大吨,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婷、魏娜,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雪芬,女,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上靠,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系被申请人弟弟。申请人陈大吨要求认定被申请人黄雪芬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陈大吨述称:被申请人具有痴呆家族史。2013年以来,被申请人开始出现记忆力下降,并且出现性格改变的情况。此后,情况愈发严重。2014年开始,被申请人出现外出无法找到回家的路,无故大哭大闹,脾气暴躁,语言障碍,无法叫出家人姓名等情况。2014年9月3日,被申请人的病情经北京协和医院临床诊断为痴呆。现被申请人的精神状态每况愈下,已经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特向法院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陈大吨请求:宣告黄雪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陈大吨为其监护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陈大吨与被申请人黄雪芬于1995年9月26日登记结婚。2014年9月1日,北京协和医院影像诊断报告被申请人患痴呆。因认为被申请人已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申请人特提出本申请。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黄雪芬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中心评定:1.黄雪芬诊断“阿尔茨海默病”明确;2.黄雪芬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苍南县灵溪镇双家垟村民委员会指定陈大吨为黄雪芬监护人本院认为,黄雪芬目前患“阿尔茨海默病”,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能依法合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鉴于陈大吨为黄雪芬的配偶,且苍南县灵溪镇龙渡村民委员会已指定陈大吨为黄雪芬的监护人,关于陈大吨主张由其担任黄雪芬的监护人的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黄雪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陈大吨为黄雪芬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林敏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第十九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