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7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美丽与潘行雨、许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美丽,潘行雨,许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7618号原告:朱美丽。委托代理人:陈明。被告:潘行雨。被告:许卫。原告朱美丽为与被告潘行雨、许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2元,减半收取1846元,由原告朱美丽负担。审 判 员 吴金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