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5执恢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柳少惠、刘必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少惠,刘必星,周昌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恢99号申请执行人:柳少惠,男,1960年3月11日出生,住云和县。被执行人:刘必星,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住云和县。被执行人:周昌琴,女,1964年12月6日出生,住云和县。申请执行人柳少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丽云民初字第39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刘必星、周昌琴在(2017)浙1125执恢9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03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蓝 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伟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