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25执恢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柳少惠、刘必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少惠,刘必星,周昌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恢99号申请执行人:柳少惠,男,1960年3月11日出生,住云和县。被执行人:刘必星,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住云和县。被执行人:周昌琴,女,1964年12月6日出生,住云和县。申请执行人柳少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丽云民初字第39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刘必星、周昌琴在(2017)浙1125执恢9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03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蓝 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伟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