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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执3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吴永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吴永伟,孙海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36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754号、756号、758号、760号1-4层,组织机构代码:74984601-6。法定代表人叶伟栋。被执行人吴永伟,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孙海花,女,1973年5月17日出生,住莲都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02民初1787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7月3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吴永伟、孙海花一、被执行人吴永伟、孙海花在(2017)浙1102执366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永伟、孙海花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姜慧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