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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4司救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鲁宗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决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陵县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鄂1024司救执5号司法救助申请人鲁宗兰,男.司法救助申请人鲁宗兰因黄佐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并提交了救助申请书、身份证明、民事判决书、生活收入困难证明等材料。本院依法对司法救助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查明,因申请执行人鲁宗兰与被执行人黄佐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黄佐军常年在外务工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履行能力。申请人鲁宗兰因该事故造成其十级伤残,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无固定收入,现家庭条件非常困难且合法权益无法实现。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金3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给予司法救助申请人鲁宗兰司法救助金30000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江陵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