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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解军与被曹力奇、刘苏墨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军,曹力奇,刘苏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民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解军,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曹力奇,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刘苏墨,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解军与被执行人曹力奇、刘苏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94号民事裁定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10193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责令申报财产通知书。被执行人既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一年来的财产状况。经核查财产,执行到位部分财产,标的剩余未执行,且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鉴于执行期限较长,暂时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9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维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雨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