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4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罗春欣与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水贝珠宝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春欣,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水贝珠宝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4民初743号原告:罗春欣,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科,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水贝珠宝支公司,住所地深州市罗湖区贝丽北路水贝金座大厦16楼02单元。原告罗春欣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水贝珠宝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罗春欣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春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春欣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原告罗春欣负担。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雷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