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常留志与倪军、蚌埠市油品燃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留志,倪军,蚌埠市油品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1537号原告:常留志,男,195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任广胜,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倪军,男,195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蚌埠市油品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淮河路东福大厦11楼。原告常留志与被告倪军、蚌埠市油品燃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常留志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留志撤回起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留志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常留志负担。审判员 魏 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吴帅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