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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民申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克俭与曾昭财、陈茶花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曾昭财,陈茶花,张克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申15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曾昭财(又名曾昭才),男,196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茶花,女,196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上述二位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湘江,浏阳市远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克俭,男,195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再审申请人曾昭财、陈茶花因与被申请人张克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终5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曾昭财申请再审称:本案不存在专门性技术问题,根本不需要进行审计鉴定,存在以鉴定代替审判的情形;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湘鹏程浏审字[2016]第8018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存在明显、重大瑕疵,鉴定机构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且在作出初稿后未征求各方当事人任何意见,同时也存在明显计算错误,故鉴定结果不客观、不真实。因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依法应当予以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张克俭诉讼请求。2、改判曾昭财不承担付款责任,依法追回张克俭超领款467000元及贷款利息。3、一、二审诉讼费用24260元由张克俭承担。陈茶花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陈茶花所有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陈茶花与曾昭财于1996年3月22日已办理离婚登记(详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证据),原审认定双方系夫妻关系缺乏证据证明。二审期间曾昭财向法院提交了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证据,但二审法院遗漏了该证据,仍然维持一审对双方夫妻关系的认定,并判决陈茶花共同偿还债务,致使案件进行执行程序,严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陈茶花不承担付款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张克俭提交意见称:原判认��曾昭财、陈茶花系夫妻关系准确、无误。首先,两申请人一审没有异议,二审没上诉;其次,被申请人有足够的证据,足以证明曾、陈仍系夫妻关系。1996年3月22日,曾昭财、陈茶花并没有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更没有领到或执有有效的《离婚证》(含其复印件),且一直以夫妻关系共同居住、生活。(2012)浏民初字第1496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曾昭财与陈茶花已离婚,陈茶花无须承担其清偿债务是完全错误的。本案司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客观、公正,不存在瑕疵。请求驳回二申请人再审请求,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匡小芹审 判 员  金 蝶审 判 员  曾群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 助理  赵双富代理书记员  刘柳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