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3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伟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伟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3859号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中山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704754142G法定代表人:朱俊杰,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季银河,男,198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丽水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茂森,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丽水市。被告:王伟勇,男,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现住丽水市东方明珠苑A区。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伟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