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蔡君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君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22执811号被执行人蔡君宜,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蔡君宜犯诈骗罪涉财产部分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闽0322刑初906号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交纳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且分别退赔给被害人吴某人民币105000元、杨丽霞人民币110000元、郑萍红人民币100000元、陈锽梅人民币170000元、张志龙人民币20000元、杨丽娟人民币70000元、郑萍红人民币30000元、傅文钦人民币60000元、黄志步人民币30000元,连带赔偿给被害人陈某人民币776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上述被执行人蔡君宜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322刑初906号刑事判决中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翁振宇执行员 郑春生执行员 吴劲榕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佩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