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执15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辋川信用社、任碧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辋川信用社,任碧祥,陈志阳,陈成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15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辋川信用社,住所地惠安县辋川镇新镇区玉辋路与通港公路交叉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6286761960。代表人:骆捷雄,主任。被执行人:任碧祥,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陈志阳,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陈成家,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辋川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任碧祥、陈志阳、陈成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限制其高消费,并于2017年7月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志阳名下的闽C×××××号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陈小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泽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