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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民初2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与曹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曹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284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法定代表人:潘波,系该行行长。被告:曹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与被告曹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在接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 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秀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