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21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肖忠与湖南省中水建设有限公司、王泽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忠,湖南省中水建设有限公司,王泽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1民初997号原告:肖忠,男。被告:湖南省中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凉塘路广场之星第二单元2406号。被告:王泽军,男。原告肖忠与湖南省中水建设有限公司、王泽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挖机费45,66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桂阳县现代烟草农业正和基地单元土地整理项目正和五标标段由被告湖南省中水建设有限公司承建,该公司将其施工任务发包给被告王泽军。被告王泽军找到原告要求原告承包所有挖机工程,现原告已完成全部施工义务,但被告拖延至今仍未支付原告任何费用。为维护自身权益,特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起诉应符合法定条件。原告于2017年6月6日起诉本案,本院于同日受理。经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湖南省中水建设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5月22日变更为中奥绿建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原告起诉前,湖南省中水建设有限公司已就公司名称、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现原告在本案中以“湖南省中水建设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显系起诉主体不适格。原告可在查清企业信息后另行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42元,退回原告肖忠。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周韵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