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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02民初3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广融紧固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海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张浩璞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广融紧固器材有限公司,成都市海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张浩璞

案由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802民初3208号 原告:四川广融紧固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广元经济开发区川浙合作产业园滨江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曾大业,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成都市海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永丰路47号丰尚商务港1226号。 法定代表人:易群璋。 被告:四川省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住所成都市锦里东路5号国嘉华庭一单元15楼4号。 法定代表人:陶世毅。 被告:张浩璞,住成都市成华区双桥路南大街204幢57号,其余信息不详。 原告四川广融紧固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海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张浩璞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广融紧固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广融紧固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自愿处分原则,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广融紧固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01.00元,减半收取18750.50元,由原告四川广融紧固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丽君 人民陪审员  任坤秀 人民陪审员  陈玉素 二0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魏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