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民初2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金丰与承德县三家镇杨树沟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丰,承德县三家镇杨树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2180号原告黄金丰。被告承德县三家镇杨树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何树成,职务主任。原告黄金丰与被告承德县三家镇杨树沟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孔祥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