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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鄂托克兴生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文清、刘小平、郝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托克兴生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文清,刘小平,郝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77号申请人鄂托克兴生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被告王文清,男,汉族,原籍陕西省,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个体。被告刘小平,男,原籍陕西省,现住内蒙古乌海市,个体。被告郝晨,男,汉族,原籍内蒙古杭锦旗,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鄂托克兴生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文清、刘小平、郝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刘小平名下车辆,现因双方私下和解,申请人同意解除刘小平名下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小平名下六辆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范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