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XX仓、铁兰草与张长保、张俊杰、田玉红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兰草,XX仓,张俊杰,张长保,田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179号申请执行人:铁兰草,女,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申请执行人:XX仓,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张俊杰,男,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张长保,男,1958年0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田玉红,女,198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XX仓、铁兰草与张长保、张俊杰、田玉红健康权纠纷的(2016)陕0523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0382.4元,案件受理费691元,执行费2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俊杰、田玉红履行了546.8元,本院对张俊杰予以司法拘留,现被执行人张长保、张俊杰、田玉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雷乔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