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罗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5刑初1070号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罗勇,男,1986年9月4日出生。2013年4月11日吸毒被秭归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本案于2017年3月31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8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勇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罗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罗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罗勇具有认罪态度好及本案存在特情引诱的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
 
 
 
 
 判决
 
 
 被告人罗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1日起执行至2017年9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湘波
 二○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 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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