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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杜绍成与邹世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绍成,邹世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4执227号申请执行人:杜绍成,男,汉族,住柳河县柳河镇振兴委**组。被执行人:邹世贵,男,汉族,住柳河柳河镇世纪花园小区。本院在执行杜绍成与邹世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手续,责令被执行人邹世贵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杜绍成欠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分别于2017年3月6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5日做出(2017)吉0524执227号执行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予以拘留处罚。本院于2017年3月2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经申请人举证及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另案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无继续执行可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元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 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