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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4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玉芬、刘岩与邹幸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芬,刘岩,邹幸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高德生,王拥军,德惠市城市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4309号原告:王玉芬,女,1960年3月29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原告:刘岩,女,1998年9月19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邹幸福,男,1982年8月5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402号负责人:邵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贺楠,吉林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大街165号。被告:高德生,男,1984年1月9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王拥军,男,1971年3月27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德惠市城市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交通局院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九道街。负责人:李武先,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双,职员。原告王玉芬、刘岩与被告邹幸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高德生、王拥军、德惠市城市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高德生、王拥军、德惠市城市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王玉芬、刘岩申请撤回对高德生、王拥军、德惠市城市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玉芬、刘岩撤回对高德生、王拥军、德惠市城市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长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