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5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唐鑫鑫与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哈尔滨先锋路分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鑫鑫,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哈尔滨先锋路分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5693号原告:唐鑫鑫,女,199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哈尔滨先锋路分店,住所地哈尔滨先锋路475号。法定代表人:王毅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君,女,汉族,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哈尔滨先锋路分店员工。原告唐鑫鑫与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哈尔滨先锋路分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唐鑫鑫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唐鑫鑫负担。审判审判员 蔡文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袁丽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