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27财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吴新民与陈副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新民,陈副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财保62号申请人:吴新民,男,汉族,1957年5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委托代理人:吴瑞峰,男,汉族,1983年9月9日,住河南省宜阳县。系申请人之子,代理权限为代为办理保全事宜。被申请人:陈副川,男,汉族,1978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申请人吴新民与被申请人陈副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陈副川所有的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吴新民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李晓克所有的位于宜阳县X幢3-××号房产(房产证号为宜房权证2××7字第私XXXXXX号)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新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陈副川所有的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二、查封担保人李晓克所有的位于宜阳县X幢3-××号房产(房产证号为宜房权证2××7字第私XXXXXX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贺静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孙晓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