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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4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2017)湘0524民初1194号袁胜建与左铁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胜建,左铁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4民初1194号原告:袁胜建,男,汉族,1986年9月29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告:左铁根,男,汉族,1988年10月22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湘潭市湘潭县。原告袁胜建诉被告左铁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袁胜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胜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胜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09.2元,减半收取1054.6元,由原告袁胜建负担。审 判 员 欧阳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