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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民辖终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济南融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毅德置业(赣州)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融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毅德置业(赣州)有限公司,深圳市毅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德文,济南时光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时光海商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辖终2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融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264号天业国际广场12层1225号。法定代表人:郑兆国。上诉人(原审被告):毅德置业(赣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江南大道18号豪德银座A栋28层。法定代表人:肖冬杰。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毅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铜鼓路大冲商务中心(三期)3栋42A。法定代表人:王德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德文,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时光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济洛路82号众鑫大厦18楼,现办公地址济南市泉城路泰府广场4楼。法定代表人:肖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时光海商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大冲一路18号华润置地大厦E座40层。法定代表人:肖峰。上诉人济南融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毅德置业(赣州)有限公司、深圳市毅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德文、济南时光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时光海商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初5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南融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上诉人毅德置业(赣州)有限公司、深圳市毅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与济南时光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本院认为,济南融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毅德置业(赣州)有限公司、深圳市毅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南融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毅德置业(赣州)有限公司、深圳市毅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 明审判员 张晓宁审判员 邓鲁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