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辖终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与济南正恒聚氨酯材料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公司,济南正恒聚氨酯材料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7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法定代表人:张岑,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正恒聚氨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正恒,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颖,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韦晗,董事长。上诉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公司(以下简称广厦集团山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正恒聚氨酯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恒公司)、原审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112民初144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厦集团山东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位于济南市天桥区,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济南市天桥区。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正恒公司未答辩。二审查明:2015年4月2日,以上诉人广厦集团山东公司为发包方(甲方),以被上诉人正恒公司为承包方(乙方),双方签订《历城区招待所片区B地块外保温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上诉人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施工历城区招待所片区B地块3号楼外保温工程。后因拖欠支付工程款发生纠纷。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本案所涉及的工程项目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的管辖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贾玉东审判员 郑国栋审判员 崔宝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石 慧 关注公众号“”